(2016)湘0726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民初132号原告陈述平诉被告王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平,王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32号原告陈述平,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王战文,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平诉被告王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战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平撤回对被告王战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陈述平负担。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