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学清与张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清,张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清,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学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学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