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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丹红与杭州向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向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丹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向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升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丹红。上诉人向上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丹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9日,陈丹红和向上教育公司签订《学问APP教育平台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向上教育公司向陈丹红只开放台州市独家代理权,陈丹红交纳1万元给向上教育公司作为意向定金,考察期限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陈丹红有权终止合作意向,并要求向上教育公司无条件退还定金。向上教育公司需在陈丹红终止意向合作三个工作日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当日,陈丹红向向上教育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就双方终止意向合作协商未果,陈丹红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该意向书中有多处修改,但修改部分均加盖向上教育公司印章,故对向上教育公司主张的意向书无效及约定的考察期为一个月的陈述,该院不予采信。现陈丹红要求终止合作意向书,并要求退还意向定金1万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如下判决:向上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丹红意向定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向上教育公司负担。上诉人向上教育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终止合作,陈丹红需自愿放弃其作为合作方的一切权利,但其始终没有签署终止合作声明。双方约定定金为1万元,数额比较大,当陈丹红单方面终止合同时,为了确保其权益,防止后续纠纷,陈丹红需要按照相应流程,签署书面的终止合作声明交给向上教育公司,留作退款凭证,向上教育公司即在三个工作日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是,陈丹红仅仅和向上教育公司电话沟通过俩次,第一次是8月29日,双方沟通了一个小时,约定了三种解决方案,当时陈丹红表示考虑后给答复。第二次电话沟通是8月30日早晨5点,向上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在熟睡中,一开始没有及时接听到电话,陈丹红打了十多个电话后,向上教育公司接听到电话,还未讲话就受到陈丹红的言语辱骂,双方不欢而散。之后陈丹红未再和向上教育公司沟通,也未递交终止合作的书面声明。二、双方签署的《学问app教育平台项目合作意向书》是事先经过公司审核的,原则上是不予修改。向上教育公司和陈丹红签署的合同,之前约定的考察期为一个月,后工作人员临时改为一年,是对陈丹红的一种让步。合同中很多对陈丹红的约束条款都被删除了,导致合同对陈丹红没有任何约束,仅对向上教育公司有约束,这是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三、向上教育公司从未有过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双方发生纠纷后,向上教育公司一直在第一时间积极沟通,而陈丹红态度恶劣,不仅多次辱骂向上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多次威胁破坏向上教育公司的业务,串联向上教育公司其他合作方,扰乱向上教育公司经营。8月20日,公司其他代理商举报称陈丹红多次找到不同的代理商,传播向上教育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并煽动其他代理商终止与向上教育公司合作,事后核查发现陈丹红是向上教育公司的同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陈丹红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上诉费用。被上诉人陈丹红未作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丹红和向上教育公司订立的《学问APP教育平台项目合作意向书》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陈丹红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向上教育公司无条件退还定金,向上教育公司需在陈丹红终止意向合作三个工作日退还定金。向上教育公司认为陈丹红需提交书面终止合作声明后才能退款,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向上教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向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