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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孝文与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文,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979号之二原告:李孝文,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欢欢,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尚前。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梅与被告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向前涉嫌犯罪现在押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