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雷猛、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雷猛,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954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物流中心503。法定代表人孔令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晶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雷猛,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其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上诉人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猛、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9元,减半收取290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