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昌黎县捷信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捷信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捷信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果研所南场(海滴韵联社小区6号楼4单元201)。法定代表人薛凤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清。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冀0392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昌黎县捷信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陈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捷信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392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