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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现军、杨延兵等与丁永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军,杨延兵,杨效动,杨心亮,田家运,丁永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60号原告杨现军。原告杨延兵。原告杨效动。原告杨心亮。原告田家运。被告丁永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军、杨延兵、杨效动、杨心亮、田家运诉被告丁永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丁永师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现军、杨延兵、杨效动、杨心亮、田家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朱 莹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