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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治文与刘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某应付给林某173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