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阮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609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程连洲,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翟某。原告阮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郭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连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诉称:2006年底,阮某与翟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自2013年下半年,双方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翟某爱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3月阮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阮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双方户籍证明及婚姻登记查询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符合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翟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阮某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登记查询证明由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阮某与被告翟某系夫妻关系,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阮某与翟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8日,阮某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翟某爱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阮某与被告翟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阮某未向本院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其他证据,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