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秦卫清与杨小明、张密清、晏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卫清,杨小明,张密清,晏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秦卫清。被执行人杨小明。被执行人张密清。被执行人晏正清。本院在执行秦卫清与杨小明、张密清、晏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晏正清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