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98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李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80-12号原告柴某某。被告李某,又名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之妻。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李某某某名下的银行帐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某(李某某)、李某某在银行的个人账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调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