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60号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化电集团南门对面)。法定代表人许来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政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负责人江政辉,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伟,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第三人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停止支付第三人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302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停止支付第三人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30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聂肖琼审 判 员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