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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法赔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共同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莉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5)徐法赔字第00007号赔偿请求人葛莉.赔偿请求人葛莉于2015年12月14日以查封、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赔偿请求人葛莉于2014年4月以周某、赵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4)徐民初字第104号)。经本院审理,判决:一、被告周某、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莉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葛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周某、赵某负担。判决作出后,对该案被告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刊登于2015年3月25日《人民法院报》,双方未上诉。公告期满后,葛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周某、赵某银行存款61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另查明,赔偿请求人葛莉于2012年4月25日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12)徐民诉保字第003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某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加州玫瑰园X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并于4月28日向铜山房管局、徐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等相关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周某所有的房产一处,期限两年,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2014年4月2日葛莉申请续封,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铜山房管局等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时间是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上述查封为首封。2015年4月24日,葛莉申请续封,本院于4月27日向铜山房管局等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因前次查封到期日是2015年4月24日,本院再续封时该房产冻结查询明细单显示为轮侯。因目前仅查封到被执行人房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将该执行案件指定首封法院泉山法院统一处置,泉山法院已立案受理。赔偿请求人葛莉认为是本院没有按时续封,导致其从首封排序退至轮候,其民事权益不能实现,遂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本院按照查封房产的价值赔偿人民币8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应以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并造成其损害为前提条件。根据查明事实,目前该执行案件正在泉山法院执行程序中,查封的房产如何处置、申请人损失大小、损失程度与执行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尚不确定,申请人在目前阶段申请国家赔偿尚不具备条件。申请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葛莉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