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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97号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虎。委托代理人:孙良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晋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