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敬明明与陈建、王俊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明明,陈建,王俊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678号原告敬明明。被告陈建。被告王俊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王然。委托代理人薛从刚,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明明诉被告陈建,王俊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