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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1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