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启香与东兴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香,东兴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333号原告张启香。被告东兴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新工商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进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香诉被告东兴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启香负担。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禤依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