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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104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