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5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马立娜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苑莲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