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牛宗玲与惠民县体育用品厂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牛宗玲。被执行人惠民县体育用品厂。申请人牛宗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民县体育用品厂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02年3月27日做出(2001)惠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5年度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民县体育用品厂主动交纳了全部案款50901.6元并由申请人牛宗玲全部支取,申请人亦同意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01)惠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