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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伯荣与谢东根、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荣,谢东根,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377号原告:陈伯荣。委托代理人:金利富,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根。被告:富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荣与被告谢东根、富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伯荣负担。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