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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0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唐艳涛,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唐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到廊坊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驾校),以某驾校墙头压着王某家坟地、影响风水为由,对某驾校校长马某乙进行威胁,索取马某乙现金28万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解没有当面威胁过马某乙,是马某乙主动找人与其商谈的赔偿数额。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到长征驾校,以某驾校围墙压着王某家坟地、影响风水为由,威胁某驾校校长马某乙不让企业正常经营,索取马某乙现金2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自称王某的人到驾校办公室找其说:“我叫王某,小臭,我家坟地在你们驾校边上,你们占地影响我家风水,你给我60万元,我刚从监狱出来,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你如果不给我,你就别干了,我天天来捣乱,把你这弄黄了,让你企业不能经营。”之后其通过许某找到与王国明相识的马某甲,通过马某甲协调此事。2014年4月3日,许某说王某让其拿出28万元,这事就解决了。迫于王某的威胁,其给了王某28万元。3月中旬时,某村的书记、村长与其电话联系过,说王某因为某驾校垒的围墙压着王家坟,把大队部砸了,让其想办法解决。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朋友马某乙给其打电话称王某说某驾校垒的围墙压着王家坟,影响风水,向马某乙要60万元钱,马某乙怕王某到驾校闹,让其帮忙找人解决。其通过朋友马某甲找到王某,谈了三、四次,解决期间王某说如果不处理好坟地的事,就跟驾校没完,跟马某乙没完。最后约定马某乙给王某28万元。2014年4月3日,其让马某乙把28万元打入马某甲提供的账户。2014年4月9日,其与王某、马某乙签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调服务协议。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朋友许某到其公司说某驾校垒围墙,某村的王某说压着王家坟,影响风水,总找驾校和某村大队,让其帮忙找王某解决。其联系到王某证实确有此事。后许某、王某在其公司谈了两、三次。最后许某说给王某28万元,该28万元先打入其一个账户内,过了几天,许某说事情解决了,其将钱给了王某。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在某村大队办公,村民王某找到其说“驾校垒墙头贴着我爸的坟垒的,连个上坟的地方都没有了,你们瞎看不见吗?”,其答应解决,但王某说“不用你说,你要能要多少钱”,随后王某拿起烟灰缸摔碎在地上,骂着街离开了。王某走后,其向某镇领导汇报,又给某驾校老板马某乙打电话,马某乙说想办法解决。过了十多天,王某又带人到大队部闹,砸了一把椅子,弄坏一个柜门。征地每座坟正常补偿12000元。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某驾校租赁某村土地内有90多座坟,其中一座是王某父母的,因王某服刑,所以没有迁坟。每座坟的迁坟费用是12000元。2014年3月,王某找到其说要把坟墓后面的土和前面的围墙推倒,其进行劝解。后来马某乙给其打电话说王某因为坟地的事总到驾校闹事,让其帮忙协调。其给王某打电话,但王某不答应。其还听说王某到大队闹过两次,摔了一个烟灰缸,还把椅子、柜门弄坏了。2014年4月,马某乙打电话说坟地的事找马某甲协调解决了,没依王要的60万元,给了28万元。6、证人李某、刘某甲、董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坟地的事王某带人找过某村委会,摔过一个烟灰缸,砸了一把椅子,砸了文件柜的柜门。7、证人文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到马某乙办公室,马某乙与三名男子在办公室,马某乙拿出一份手写合同,其按照马某乙要求将合同打印,其中一名叫王某的男子签字。后来问财务人员,说合同上的28万元之前已经汇出。听马某乙说钱是因为王某认为驾校围墙影响坟地风水要的。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王某曾找过马某乙,之后又来过几回。后来听说王某是认为驾校围墙影响坟地风水来要赔偿的。在这个人第一次来之前,其接马某乙上班路上马接到电话说王某等几个人到工地闹事,不让工地干活。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左右,王某曾找过马某乙两次。王某是认为驾校围墙影响坟地风水来要赔偿的。后来听说赔偿了几十万元。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某支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借记卡明细查询结果单及土地流转协调服务协议证实2014年4月3日户名为马某乙的账号向薛某账号内转款28万元。11、被害人马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是对其敲诈勒索的人;证人文某、刘某乙、何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是以驾校围墙影响坟地风水为借口找马某乙要钱的人。12、公安机关自某驾校调取的收条复印件证实某驾校征地迁坟补偿款为每座坟12000元。13、被告人王某被判处刑罚情节有廊坊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14、被告人王某的基本情况有人口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15、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12日,刑警大队民警在某广场将王某抓获。16、被告人王某供述经许某、马某甲协调,马某乙给付其迁坟费用280000元。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某关于没有当面威胁过马某乙,是马某乙主动找人与其商谈的赔偿数额,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许某、马某甲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等证实被告人王某以驾校围墙影响坟地风水为借口勒索马某乙现金28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孟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