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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双双与被执行人刘宝新、杨桂红、舒兰市恒亚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双,刘宝新,杨桂红,舒兰市恒亚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宝新,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杨桂红,女,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亮甲山乡。被执行人:舒兰市恒亚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宝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南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杨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双与被执行人刘宝新、杨桂红、舒兰市恒亚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舒兰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调字第325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立案为(2016)吉02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调字第3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