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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徐兴华与祝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450号之一原告:徐兴华,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祝福,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华与被告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本案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默升审 判 员  何铸钢代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