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徐兴华与祝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450号之一原告:徐兴华,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祝福,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华与被告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本案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默升审 判 员 何铸钢代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