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谭永红与蒋余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红,蒋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谭永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1日。被执行人蒋余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30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蒋余华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交运花园A栋1号车库(产权证号:20130XXXX,面积:25.44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申请执行人谭永红提供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30XX**号,建筑面积194.8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