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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军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运输局、广元市利区荣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军,广元市利州区交通运输局,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783号原告李长军,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樊中贵,局长。委托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周高鹏,镇长。委托代理人朱俊,男,生于1990年11月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军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运输局、广元市利区荣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军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7.00元,由原告李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