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严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363号原告严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许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