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晓强与姜勇、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强,姜勇,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164号原告:王晓强,居民。被告:姜勇,农民。被告:毛琪,居民。原告王晓强与被告姜勇、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王晓强、被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强诉称,原告与被告姜勇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25日,被告姜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25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且两被告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姜勇辩称,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未还属实,但该笔借款并无毛琪签字,毛琪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现被告经济困难,被告愿意每月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本金在被告有钱时再归还给原告。被告毛琪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强与被告姜勇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被告姜勇与毛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勇、毛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强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姜勇、毛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