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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唐平与中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群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中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群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850号之一原告:唐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光、肖铭,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向群建,该公司投资人。被告:向群建,男,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诉被告中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向群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圣开审 判 员  李惠楠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