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纯飞与程红梅,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飞,石涛,程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006号原告刘纯飞,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涛,男,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红梅(石涛之妻),女,年龄及民族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飞诉被告石涛、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纯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