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恢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健康、郑洪、罗明阳、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健康,郑洪,罗明阳,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恢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健康,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郑洪,男,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明阳,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万加雄,系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王健康、郑洪、罗明阳、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明阳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5号12栋1单元31层31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8380),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