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善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善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被执行人:于善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善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于善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吉028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张书君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