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萃与覃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萃,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高萃,女。被执行人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飞名下位于南宁市柳沙路16号1号楼公寓楼1-19号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