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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萃与覃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萃,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高萃,女。被执行人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飞名下位于南宁市柳沙路16号1号楼公寓楼1-19号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