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钱桂俊诉被告刘来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俊,刘来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80号原告:钱桂俊,男,生于1987年12月3日,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被告:刘来永,男,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桂俊诉被告刘来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桂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桂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敬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