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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姚素媚与过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媚,过长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57号原告:姚素媚,女,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长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媚诉被告过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素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媚撤回对被告过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姚素媚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