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姚素媚与过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媚,过长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57号原告:姚素媚,女,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长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媚诉被告过长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素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媚撤回对被告过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姚素媚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