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高瑞香与泮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香,泮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高瑞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泮永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瑞香与被执行人泮永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泮永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泮永福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高瑞香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