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239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