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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239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