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庆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庆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陈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37号原告沧州市庆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李金中,职务经理。被告陈素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庆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因其未能准确了解被告身份信息导致错列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市庆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英代理审判员 高东珊人民陪审员 刘秀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