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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忠祥与刘国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祥,刘国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36号原告宋忠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宋忠祥与被告刘国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后,认为该案件不宜由范县人民法院审理,为预防地方干预,保证案件公正审判,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请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指定本案由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助审员  邓晓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