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龚国建与梁利和、蒙愿有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建,梁利和,蒙愿有,蒙永兴,蒙永胜,蒙永善,冉崇高,李再双,李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624号原告龚国建,农民。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利和,农民。被告蒙愿有,农民。被告蒙永兴,农民。被告蒙永胜,农民。被告蒙永善,农民。被告冉崇高,农民。被告李再双,农民。被告李红,农民。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样,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国建诉被告梁利和、蒙愿有、蒙永兴、蒙永胜、蒙永善、冉崇高、李再双、李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国建承担。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