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唐凤奇与范国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奇,范国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唐凤奇,农民。被告:范国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奇与被告范国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凤奇负担。审 判 长 杨庆华审 判 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霍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彩微第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