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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唐凤奇与范国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奇,范国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唐凤奇,农民。被告:范国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奇与被告范国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凤奇负担。审 判 长  杨庆华审 判 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霍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彩微第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