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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3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薛某,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漆文意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