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客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4号罪犯宁客侠,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沿河路***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判决认定宁客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民事赔偿25.2451万元,已履行11416元,余款未缴纳。2010年4月9日入监,2015年2月2日,调入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23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宁客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宁客侠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宁客侠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客侠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厂房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生产活动。综上所述,罪犯宁客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4月转换5次季度表扬、2015年10月、2016年2月共获得季度表扬7次。本院认为,罪犯宁客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客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