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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扬州市新芳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芳妮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特4号申请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南路333-37号。代表人景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雍恺,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扬州市新芳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江苏芳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法定代表人邵红英,职务不详。申请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江苏芳妮日用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申请人亦未能补充提供被申请人现在住址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后,经审查两被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由于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符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巾帼支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9460元,应予退回。本裁定书下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俊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