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娜,张生刚,黄超,郭灏,王凯,王宝祥,杨中萍,费县弘润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劲琼。委托代理人邵明飞,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申请人杨娜,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张生刚,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黄超,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郭灏,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王凯,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王宝祥,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杨中萍,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费县弘润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法定代表人王凯。申请人山东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娜、张生刚、黄超、郭灏、王凯、王宝祥、杨中萍、费县弘润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娜、张生刚、黄超、郭灏、王凯、王宝祥、杨中萍、费县弘润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娜、张生刚、黄超、郭灏、王凯、王宝祥、杨中萍、费县弘润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化恕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