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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成与崔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342号原告张成,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自红,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成与被告崔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成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成。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