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成与崔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342号原告张成,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自红,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成与被告崔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成经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成。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