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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冲冲诉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冲冲,李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29号原告焦冲冲,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娜娜,系焦冲冲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全,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冲冲诉被告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冲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冲冲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