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冲冲诉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冲冲,李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29号原告焦冲冲,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娜娜,系焦冲冲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全,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冲冲诉被告李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冲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冲冲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