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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颜斌与被告周丽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颜斌,周丽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441号原告曹颜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周丽霞,居民身份证号码272126xxxxxxxxxxxx,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颜斌与被告周丽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颜斌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颜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曹颜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