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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992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