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992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