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马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54号罪犯吴马木。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2002)岩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马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79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马木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马木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54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马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2分。2013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马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